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地方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定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審計法》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1、對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區長及市審計局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區級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受上級審計部門的委托,對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區屬國有企業(含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本區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托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按照國家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計監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0、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中央、省、市駐區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區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指導和監督區級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
(六)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以及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