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財政、金融、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有關發展規劃、政策等,并組織實施。
(二)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訂全區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全區財稅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負責管理全區各項財政收支。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制定全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區級部門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工作。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政府預決算和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組織工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四)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研究擬訂全區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和相關制度并監督管理。
(七)貫徹落實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區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贈)款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協調管理。
(八)牽頭編制全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資產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研究擬訂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按規定管理財政政策性金融業務。制定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區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區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政府融資拓展業務;負責區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擬訂并執行政府與企業的分配制度和辦法。研究擬定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十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配合做好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
(十四)承擔全區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全區會計信息質量。指導并監督全區財政管理工作。
(十五)根據區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起草地方性政策等文件,并組織實施,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按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六)研究制訂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金融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風險處置等工作;承擔區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實施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宏觀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和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工作;負責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企業上市掛牌相關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