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擬定地方性審計政策,監督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的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省級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地方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省長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韓城市黨委和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西咸新區管委會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韓城市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西咸新區管委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省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省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署授權的中央駐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韓城市黨委和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西咸新區管委會共同領導市(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級審計機關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開展全省審計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任務,負責全省審計領域信息技術應用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